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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4083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4-08-30
文号 昌政办发〔2024〕40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昌宁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提升噪声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保山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细则》《昌宁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部分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有效落实噪声污染监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三、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1.负责全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和调整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3.负责工业企业噪声的监管,对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对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负责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噪声监管。对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作业出具证明,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作业进行查处。

3.负责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监管。对已建成使用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督促专业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时,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2.负责加强对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及渣土车辆的管理,要求其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段行驶。负责渣土清运中投诉噪声的监管,会同公安部门严格控制渣土车辆行驶路线的审批工作。

3.负责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监管。负责对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4.负责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查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监管查处。负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监管查处。负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监管查处。

5.负责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6.负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负责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监管查处。

(四)县公安局

1.负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查处。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监管查处。负责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管查处。

2.负责对经营场所的抽油烟机、空调机、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噪声进行监管。负责对因家庭室内娱乐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行为的监管。负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监管查处。负责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监管查处。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管查处。负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管查处。

3.负责对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劝阻、调解无效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负责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行为的监管查处。负责居民区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的监管。负责在城区主要道路上设立禁鸣标志并安装违法鸣笛抓拍系统等监管设施。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对城区内的各类市场、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噪声污染行为实施监管。

2.负责限制宣传车音量及行驶路线的监管。

3.负责协同公安部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管。

(六)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管。负责对酒吧、慢摇吧、KTV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排放进行监管,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落实隔音减噪措施,引导文化娱乐场所业主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要求。

(七)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绿色护考。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生产、进口、销售淘汰设备的监管。

2.负责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监管。

3.负责对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管。

(九)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负责对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产生噪声的企业进行监管。

(十)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优化工业企业布局,确保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噪声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管,积极开展噪声污染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细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有效改善声环境质量,此项工作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长效机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既依法履责、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健全完善噪声投诉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分级分类处理,及时处置回访,并会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力量开展劝阻、调处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法规、声学知识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