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的安排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要求,全面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国家授权国家开发
银行运用软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政策机遇,把棚户区改造
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资金保障这个“牛鼻子”为抓手,主
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云南省棚
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做好年度计划安排。针对当前棚户区改造项目成熟度不够、还款来源落实难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查缺补漏,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完善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建设模式
明确省城乡建设投资公司、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省级建设主体,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采取“统一授信、统一评审、统借统还”的模式进行建设;符合条件的州、市建设主体,可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借款人,可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合作。
三、加快项目审批
对列入全省2013-2017年规划,并由省级建设主体承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整合,统一可研、统一审批、统一授信、统一放款。各州、市根据成熟度等对项目分批打捆后统一进行审批,首要解决在建及条件成熟的新建棚户区项目。同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制度,通过集中办公,加快项目立项、审批进度。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限期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着力提高项目成熟度,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明确融资目标
省级建设主体和有关州、市要通过项目打捆贷款等方式向金
融机构进行融资,2014—2015年,全力争取实现棚户区改造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500亿元以上,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
五、建立还款机制
省级建设主体和州、市棚户区建设主体要切实承担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经营的主体责任,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和贷款本息偿付;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还款资金,并对有关建设主体加强监管,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省财政厅、国资委和省级建设主体要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省级统贷建设项目的贷款操作模式,进一步完善贷款增信支持措施,确保满足贷款相关条件,争取更多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规模。
六、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监管检查机制,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改造资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金过程监管,确保资金运行高效安全。
七、明确责任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省财政厅要做好资金下达,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各州、市要尽快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工作,确定项目融资需求,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省级建设主体要充分发挥棚户区项目建设的主体作用,迅速与有关州、市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满足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条件。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评审和贷款支持的工作力度,建立贷款评审快速通道,并适时组建银团贷款,鼓励对满足贷款发放条件的项目实行“实报实销’’等支持措施。
八、强化追究问责
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约谈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必要时要实施行政问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