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当前位置: 首页 >> 茶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昌宁县整治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通告

发布日期:2017-05-15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全面整治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客运市场秩序,提升昌宁田园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昌宁县人民政府定于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依法开展整治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工作。现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全县范围内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行为。  

二、整治步骤: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10日为主动申报阶段;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三、整治措施:  

(一)整治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  

1. 车辆分类  

整治的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以2017年5月3日前主动到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申报登记的为准。根据现状,将全县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原注册登记、现已超过报废期限的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B类为擅自改装、拼装或因车辆超标不予注册登记的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C类为从其他县市区或州市外进入昌宁并在昌宁县范围内从事非法载客行为的报废、注销、淘汰正三轮摩托车。  

2. 车辆处置  

(1)A类车:强制报废。其中:2017年6月10日前主动申报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的,给予4000元/辆补助;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查扣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的,给予3000元/辆补助;2017年6月30日后查扣的不予补助。  

(2)B类车:采取主动上缴或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处置。主动上缴的:必须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车辆交由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处置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车辆上缴后,给予4000元/辆补助。恢复原状的:2017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申报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现场恢复原状后给予500元/辆补助;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查扣的,强制恢复原状,不予补助;2017年6月30日后查扣的,强制恢复原状并按法律规定最高上限进行处罚。  

(3)C类车: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其中:2017年6月10日前主动申报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的,给予500元/辆补助;2017年6月10日后查扣的不予补助。  

(二)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就业引导  

1. 人员分类  

全县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分为从业人员和辅业人员两类。其中:从业人员为具有昌宁县户籍、年龄在18至60周岁(女性为18至55周岁)、持有三轮汽车或三轮摩托车驾驶证,且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含公益性岗位),以运营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作为职业的驾驶员;其余均为辅业人员。  

2. 引导措施  

(1)定性为A类车和B类车的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从业人员,其本人在2017年6月10日前主动申报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按交车顺序,符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残疾人救助扶持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残疾人救助扶持进行保障;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优先聘用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有创业意愿、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提供创业贷款。  

(2)定性为A类车的非法载客正三轮摩托车从业人员,在2017年6月10日前主动申报并签订《自愿退出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承诺书》的,给予6个月、709元/月的失业救助。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