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昌宁县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对江西等7省(直辖市)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的函》(国教督办函〔2016〕78号),教育部督导局组织督导评估组于2016年12月27日对昌宁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实地评估认定。
现予公告,公告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8:00—12月28日8:00,接受社会监督。如需反映情况的,请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联系电话:0875-713116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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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