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
2024-03-05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组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综合性救援队伍,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等建设,提升处置能力。指导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上级和县委、县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责权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昌宁县水务局、昌宁县地震局、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有关职责分工。 (1)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应急救援职责。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昌宁县水务局、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昌宁县气象局、昌宁县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调查、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昌宁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水旱灾害专项预案的编制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乡镇、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昌宁县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昌宁县水务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昌宁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专项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并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 (6)昌宁县地震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承担震情监测和发布、地震预警、灾害预评估、灾害损失调查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调灾区重建。 (7)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行业管理和应急保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油气管道及煤矿事故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8)必要时,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昌宁县水务局、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昌宁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昌宁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内设7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承担综合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材料和会务筹备工作。负责有关事项的督办,监督检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队伍建设、部门预决算、财务、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难分级应对制度和机制,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下达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三)应急救援管理股。统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县级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相关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非煤矿山和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股。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性工作、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 (七)法规宣传及应急保障股。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依法治县、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系统诚信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装备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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