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
2024-03-05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投资促进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投资促进和开放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或参与起草全县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我县投资促进发展规划,落实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全县投资促进指导性意见及引资目标责任;负责国内经济合作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投资促进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三)管理、使用县政府核拨的投资促进、经济合作工作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县外经济合作项目进行认定,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申请使用县外横向联合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上报。 (四)调查研究、收集信息,为县委、县政府提供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合作的决策依据;建立和完善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合作项目的开发、编制,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 (五)负责发布昌宁县投资促进政策及重要招商引资信息,负责项目的包装、对外宣传、推介、考察、谈判及拟定投资协议工作;开展网上招商和咨询服务,不断拓展招商渠道,积极推行代理招商、委托招商等。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投资促进、经济合作活动,协调、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投资促进及区域经济合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 (七)协调推进国内区域投资促进工作;指导联络昌宁县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参与沪滇经济合作工作;牵头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工作;加强同驻昌异地商会的联系沟通,依托商会开展以商招商活动。 (八)指导相关部门及乡镇开展投资促进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全县投资促进、经济合作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的实施落实情况。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昌宁县投资促进局内设3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档案、机要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内部建章立制并督促落实,搞好综合协调服务;负责单位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运行、监督与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综治维稳、法治建设、信访、工青妇相关工作。 (二)项目股。负责调研、起草全县投资促进、开放合作相关规划、政策;负责全县年度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分解、考核和督导工作;负责全县开放性经济体制改革涉及部门工作的承办落实;负责拟订年度投资促进、经济合作项目的开发、包装、储备指导性计划,做好经济合作项目开发、收集、筛选、分类、汇总、储备工作;负责县级重大项目的包装、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借助中介专业机构,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及重点企业策划、开发、包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立、完善和管理县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及生物医药、大健康、旅游文化、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拟定制作招商宣传资料,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项目包装、推介工作;负责招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工作信息发布,提供网上招商信息服务。 (三)服务股。负责外来投资商(企业)的前期对接、洽谈,重点项目的合作、谈判、签约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投资促进推介活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促进、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问效,督促落实本单位投资促进工作中有关政府自身建设工作事项执行情况的调研、检查等工作;依照相关法规,对侵害企业的行为协同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受理协调外来投资商(企业)的投诉;协调组织开展年度外来投资企业公开评议管理服务部门工作;做好与外来投资企业的对接和日常联络工作;对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投资促进、经济合作和我县与其他省、州(市)区域合作事宜办理情况进行督促、联络;负责全县投资促进、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负责与驻昌异地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推进商会以商招商工作;负责生物资源加工项目投资促进工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措施咨询,做好相关签约项目跟踪服务和项目回访;负责承办昌宁境内的大型招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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