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
2024-03-05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民政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指导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组织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 (五)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婚姻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殡葬改革,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公民丧葬行为实施监督;受理殡葬管理纠纷事件和殡葬管理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管理,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八)参与做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督促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昌宁县民政局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整合到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昌宁县民政局原救灾职责整合到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昌宁县民政局原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到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昌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到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民政局原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划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民政局会同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昌宁县行政区划图。 3.与昌宁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昌宁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昌宁县民政局内设7个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行政管理、组织人事、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工作。牵头履行深化改革职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慈善事业股。执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财务规章。监管民政事业资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标准,并执行相关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配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做好救助相关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查事项。负责权限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多跑一次”及“放管服”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和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五)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建设股。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原大队干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中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承办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承担老年人和儿童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和儿童福利补贴制度。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参与做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七)殡葬管理监察股。拟订殡葬管理政策,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改革旧的丧葬习俗。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公民丧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殡葬管理纠纷事件和殡葬管理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承担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管理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和公墓管理工作。承办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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