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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2024-03-05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有关机关事务工作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机关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县级机关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准入机制和有关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督。负责拟订机关后勤服务购买项目及标准,对纳入预算的县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指导县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工作,监督购买项目、标准执行和服务质量。

(四)按照县级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县级机关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县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监督。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核。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改造的规划审核、使用调配、购置租赁、维修改造、房产处置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县级机关房地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级领导住房、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指导并监督办公区、县级干部住宅区等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县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能源消耗定额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改造、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九)负责拟订县级机关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县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采购。负责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实物用车保障和交通补贴发放事项。承担昌宁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参与县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全县机关单位公务、接待、集体活动用车服务。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3个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党建、档案、文书管理、文件流转等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昌宁县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县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的内部安全保卫;负责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区、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环卫工作以及房屋、水电设施的管护工作;负责政府机关食堂的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县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管理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县级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机关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准入机制和有关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督;负责县级机关房地产管理;负责县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经费预决算、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统计、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核、推荐、评聘。

(三)机关公务用车服务股。负责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且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的应急事件处置提供用车保障;为有执法职能但不能单独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县级单位执法执勤工作提供综合用车保障;为县级以上公务接待、重要活动、县级领导调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的重大督查、重点工作、重要调查等公务提供用车保障;为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交办的其他特殊重要公务活动提供用车保障;为公车改革后未留车县直车改单位优先提供用车保障。负责保障全县党政机关单位符合规定的一般公务活动用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