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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191/20260120-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田园镇 |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 文号 | 浏览量 |
各村(社区):
现将《田园镇农村集体“ 三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田园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田园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理顺管理体系,建立规范运行长效机制,维护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含村级、组级)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整合管理资源、优化治理方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应 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代表成员 集体行使“三资”所有权,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治理 机制,依法履行发包农村土地、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 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产权明晰原则:农村集体“三资”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 体成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二)民主公开原则:涉及“三资”的重大事项须经成员会议 或代表会议表决,管理过程全程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规范高效原则:建立标准化管理流程,实行数字化监管, 确保“三资”管理合法合规、提质增效。
( 四)保值增值原则:合理配置“三资”资源,优化经营模式, 保障集体资产持续增值,实现成员受益最大化。
(五)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主体职责,实行“谁决策、 谁负责,谁经办、谁担责” 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三资”管理主体,行使所有权, 负责日常运营、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工作,执行成员会议或代表 会议决议。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 民小组长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三资”管理第一责任 人,对本组织“三资”管理活动负主要责任;成员(代表)大会是 决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审核“三资”收 支凭证、监督重大事项决策流程、核查资产资源清查结果,否决不 合理开支。
(三)乡镇代理中心:由田园镇人民政府指定,代为管理村组 “三资”管理事项和会计核算,推行委托代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承担指导、审核、监督职责,负责代理村级会计核算、规 范交易流程、开展业务培训、查处违规行为。
( 四)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核心领导、民主监督、协 调各方和防范风险作用,是推动“三资”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和可 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农业农村、财政、 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指导、业务监管、执法检查,协同推进“三资”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三资”范围界定与登记管理
第五条 资金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是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及合法取 得的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形成的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及衍生资产,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等;
(二)各类财政补贴、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
(三)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款、公益事业 筹资款;
( 四)集体经营性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合法货币收入。 第六条 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 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会 带来经济利益或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包括:
(一)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 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二)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商标权、经营权等)、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七条 资源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自然资源,包括:
(一)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农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公益性建设用地、经营性建 设用地);
(三)矿藏、水域、 山岭等其他集体所有自然资源。 第八条 登记与台账管理
(一)资金登记:村级组织职能分离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仅 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账户 名称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一致;村(居)民委员会保 留原有银行账户。
(二)资产登记:建立资产明细台账,逐项登记资产名称、类 别、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时间、存放地点、使用责任人等信息,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划分责任。每年开展 1 次资产清 查,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源登记:依托自然资源确权成果,建立资源台账,详 细记录资源名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承包经营情况等;资 源权属变更的,在 30 日内完成台账更新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规范
第九条 账户与资金管理
(一)村级银行账户由乡镇代理中心统一管理,账户开立、变 更、注销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监会审核、乡镇批准。
(二)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所有收支通过银行转账或“村 务卡”支付;村组集体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 须在发生当 日内缴存集体账户(特殊情况不超过 3 天),不得坐收 坐支、白条抵库。上级扶持资金须通过转账汇入统一代管账户,严 禁现金收取、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 结、账款相符。
( 四)村(社区)报账员为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票据保 管、收支经办、台账登记等工作,每月 25 日前到乡镇代理中心完 成当月报账核销业务。
第十条 收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 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管理要求如下:
(一)所有收入须全额入账,开具财政监制票据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统一收据,注明收入来源、金额、 日期等信息,严禁隐瞒、 截留、转移收入。
(二)投资收益、发包租赁收入等经营性收入,按合同约定及 时收缴;逾期未缴的,采取催告、诉讼等方式追缴。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是指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包括经营 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 出等,管理要求如下:
(一)支出须遵循“必需、合理、节约”原则,严格执行预算 管理,量入为出。
(二)非生产性支出管控:
1.严禁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 金;严禁向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滥 发奖金、补贴及误工费;严禁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费用。
2.严格落实“零接待”和下乡干部不接受村组接待规定,不得 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各级部门到村工 作、调研确需就餐的,应在村(社区)伙食团就餐,不得进餐馆, 并按相关文件要求,向下乡干部收取就餐费。无伙食团需到餐馆就 餐的,由下乡人员按餐饮单位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3.村办伙食团按“总量控制、科学管理、节约成本”原则管理, 严控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以家常小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 野生保护动物及烟酒,原则上人均每餐不超过 20 元,严禁借伙食 团之名大吃大喝。
4.严格控制“加班餐”“会议餐”支出:加班就餐原则上在村 (社区)伙食团,确需外出订餐的,严控标准和频率,附相关证明 材料,不得在餐馆安排桌餐;村级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安 排的,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事前申报、事后审批程序,由村(社 区)主要负责人和挂村领导严格审核把关,从严控制用餐标准。
5.组织“三八”妇女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 老年节等活动需要开支的,应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报请镇政府审核, 按审批意见执行;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工资和补助。
6.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遵循“ 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按需 用工、严格审批、合规支付”原则,兼顾村集体经济承载力与务工 人员合法权益,杜绝用工乱象、防范资金风险,具体按《田园镇村 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7.村级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出差的,参照县级 有关文件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出差至本乡镇范围内的,不予报销上述费用。
8.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量力而行,经民主决策后事先报镇政府 备案,镇项目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负责组织各社区实施项目建设。
9.其他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各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 的,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标准,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支出凭证须真实合法,具备开票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用途 说明及完整附件(合同、会议记录、验收报告等),严禁使用虚假 票据报销。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
(一)“集中审核”+“联审会签”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严 格执行“ 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财务开支实行“集中审核”“联
审会签”:集中审核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党组织成员、理事会 成员、驻村人员参加,监事会成员列席“四议”各环节;经经办人、 证明人签字,村报账员审核、监事长签字,理事长签批、村(社区) 党总支书记签阅(一肩挑的会同党组织副书记联审会签)后,方可 报账。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超限额支出需经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报账。
(二)审批权限:
10.村级:20000 元以内由党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会同监事 会成员共同研究审批;20000 元以上(含20000 元)报镇政府审核; 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按“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民主决策。
11.组级:10000 元以下由理事会成员会同监事会成员共同研 究审批;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需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报镇政府审核。
12.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参照上述审批权限 执行。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按组织章程确定);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 四)其他用途。
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审核备案; 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开展资产清 查,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及可分配收益。
第四章 资产与资源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与处置
(一)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须经 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 经营权。
(二)资产发包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应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人、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 体成员公开。
( 四)固定资产购置、改扩建支出,按审批权限履行民主决策 程序后报乡镇审核;报废、报损、转让的,须经资产清查、价值评 估、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备案后处置,处置收入全额入账。固定 资产具体管理标准按《田园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五)无形资产转让、出租,须经评估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 签订规范合同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资源经营与流转
(一)集体资源流转遵循“依法、 自愿、有偿”原则,签订书 面流转合同并报乡镇备案。
(二)耕地、林地等资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流转价格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选定受让方。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营性建设用 地出让、出租收益纳入集体资金统一管理。
( 四)严禁擅自改变资源用途,严禁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 严禁非法转让、倒卖集体资源。
第十六条 交易管理
(一)集体“三资”的发包、出租、转让、入股、拍卖等交易 活动,应制定方案,明确资产资源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 让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金额 5 万元以上须实行招投标 或公开竞价),并按审批权限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交易时应签订经 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 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镇级备案。
(二)交易流程:提交交易申请→审核备案→发布交易公告→ 组织竞价→签订合同→公示结果,全程留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交易公告须明确交易标的、交易条件、竞价规则、报名 期限等,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保障成员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村组处置自有资产资源(出租、转让、转租、借贷、对外投资 等),必须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管理要求如下:
(一)签订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合同签订主体,其负责 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公 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后,原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变更为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作为签订主体。
(二)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为重 要法律依据。
(三)要素与格式: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内容完整,包含当事 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报酬、履 行期限地点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争 议解决方法及合同到期后资产归属等关键条款,不得缺失。
( 四)台账登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交易类型分类建立合同 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 日内,据实登记 合同编号、名称、对方名称、标的、起止时间、价款、价款兑现等 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清查与评估
(一)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三资”全面清查,清查结果报告经 村监会核实后,公示不少于 7 日,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二)资产资源处置、入股、联营等重大事项,应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成 员(代表)会议确认;因条件限制不便评估的,可通过民主决策方 式确定。
(三)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权属争议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无法解决的,报乡镇协调处理,重大争议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裁决。
第五章 民主决策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决策范围
第二十条 下列涉及“三资”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
(二)“三资”经营方式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借贷;
(三)资产资源处置、5 万元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 四)干部报酬标准、非生产性支出限额;
(五)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
(六)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三资”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决策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遵循“ 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适配集体重大经营、财务等事项决策,具体流程按《田园镇村级“四 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方案》执行:
(一)四议:村党组织提出初步方案→村党组织与村集体经济 组织理事会商议完善→党员大会审议(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 推进)→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二)两公开:决议形成后在村务公示栏等平台公示不少于 7 天;事项完成后,审核审查实施结果并及时公示。
(三)一监督:监事会全程监督决策与实施,接受全体成员监 督,定期向成员公布评议结果,保障决策合规落地。
( 四)备案:决议形成后 15 日内,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 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一)公开内容:“三资”台账、收支明细、合同文本、交易 结果、清查评估报告、重大事项决议及实施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通过村务公开栏、数字管理系统、微信公众 号、村民会议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开。
(三)公开时限: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季度公布收支情 况,年末公布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公开期限不少于 7 日,公开资料存档备查。
( 四) 回应机制:对成员提出的疑问,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 15 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分层监督:
1. 日常监督:村监会全程监督“三资”管理流程,每月审核财 务收支凭证,每季度核查台账与实际情况;
2.专项检查:接受乡镇“三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资金使用、 资产处置、交易流程等;
3.部门督查:接收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督查,重 点整治资产量大、矛盾纠纷多的村。
(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 成员举报侵占、挪用集体“三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 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私分集体“三资”,或虚报冒领、套取集 体资金的;
(二)未经民主决策擅自处置“三资”、签订合同,或违规发 包、低价出租资产资源的;
(三)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使用虚 假票据报销的;
( 四)未按规定公开“三资”信息,或隐瞒、篡改“三资”台 账的;
(五)干预、阻挠“三资”清查、评估、交易等工作,或打击 报复举报人的;
(六)违反《田园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田园镇村 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田园镇村级“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方 案》等相关规定,造成集体“三资”流失或成员利益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集体“三资”流失或成员利 益损害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衔接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与《田园镇村级“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方案》《田园镇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田园镇村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配 套实施,相关标准、流程、权限等要求统一衔接。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田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