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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50519-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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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废止《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经过清理,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工作,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昌宁县水务局对2014年2月1日实施的《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昌宁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为建议废止《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昌宁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理由

《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采砂管理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不一致。

《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县水务局依法处理;逾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水务局指定有能力的单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内容违反上级文件规定。

二、公众反馈意见建议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cnslfhb@163.com

通讯地址:昌宁县水务局

联系人:张飞

联系电话:0875-7130257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


附件:1.《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昌宁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2.关于废止《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