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376-X/20251113-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
| 文号 | 浏览量 |
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近期公布了《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和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9月,昌宁县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同步公布《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构建形成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县、乡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昌宁县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于2023年9月修订发布了《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进行调整更新,修订形成《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二、修订情况
(一)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县林草局,实施机关为县林草局。
(二)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一是依法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取消后办理流程调整为直接申请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无需再单独申请筹建审批)。二是依法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取消后办理流程调整,行业申请人无需在网络申报特种行业许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和昌宁县公安局备案即可)。三是依法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事项(取消后网络安全审核流程调整,由事前审核改为了事后监督,既公安机关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核验等方式对经营单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况开展实地检查)。以上三项不再列入本清单。
(三)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许可事项名称。
(四)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和我县机构改革情况,将县卫生健康局主管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由“县卫生健康局”调整为“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局)”;将县民政局主管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由“县级有关部门”明确为“县民政局”;将“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交通战备办”调整为“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相应调整;将“事业单位登记”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委编办”调整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县委编办保留名义和印章),实施机关相应调整;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级电影部门”明确为“县电影局”(在县委宣传部保留名义和印章),实施机关相应明确;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的实施层级已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列入本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事项的实施层级已调整为“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不再列入本清单。
(六)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调整了23项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三、有关要求
文件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做好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