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376-X/20251113-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
| 文号 | 昌政办发〔2025〕47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5〕34号),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进行调整,修订形成《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实施许可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县林草局,实施机关为县林草局。
二、取消实施许可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依法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事项,不再列入本清单。
三、规范许可事项名称
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许可事项名称。
四、明确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
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和我县机构改革情况,将县卫生健康局主管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由“县卫生健康局”调整为“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局)”;将县民政局主管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由“县级有关部门”明确为“县民政局”;将“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交通战备办”调整为“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相应调整;将“事业单位登记”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委编办”调整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机关相应调整;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级电影部门”明确为“县电影局”,实施机关相应明确;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调整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根据《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的实施层级已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列入本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事项的实施层级已调整为“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不再列入本清单。
六、调整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调整情况,调整了23项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及时调整完善并公布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完善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事项,并相应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做好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公布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权责清单管理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报权责清单管理部门,对权责清单同步进行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此前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昌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