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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50616-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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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昌宁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便于各乡镇、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级财政资金范围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县级部门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以及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各项单位资金收入。按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年度预算审批程序

(一)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审批。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县财政局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县级部门预算的审批。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安排用于县级部门正常支出的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由县级各部门编制,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后,报县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批复各部门。

四、县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方案将项目按规定批复至各部门。各部门需要根据项目进度拨付或其他原因未直接批复,对已明确具体项目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未明确的项目资金,由县级各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支出和资金分配意见,报主管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财政局和县级主管部门联文下达或县财政局行文下达。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审批权限

县级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通知或文件后,需在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县级财政在30日内下达到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上级转移支付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调整,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六、县级财政新增财政资金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除基本支出追加外,县级各部门要求追加财政资金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

(二)财政建议。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对部门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结转、年度财力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财政资金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收到县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并根据新增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人大审议。按审批权限,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七、县级财政追加财政资金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政府授权范围的支出,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由县财政局审核追加。

(一)县委、县政府文件、批示以及会议纪要等明确交办的支出事项;

(二)保工资、保运转等基本支出清算事项;

(三)据实安排的法定债务还本付息事项;

(四)据实保障的政务信息化、信创事项;

(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由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按中央、省、市和县既定政策据实清算的事项。

八、财政资金的监督

县审计局应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中进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县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