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5061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文号 | 昌政发〔2025〕1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昌宁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昌宁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昌宁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县级部门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以及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各项单位资金收入。按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级部门财政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年度内因特殊情况变化必须增加的支出,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年度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财政预算的审批。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县财政局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县级部门预算的审批。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安排用于县级部门正常支出的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由县级各部门编制,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后,报县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批复各部门。
第三章 县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
第六条 县级项目支出实行零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结构、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原则,按照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保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的顺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县级项目支出预算需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设立、评估、退出、申报、分配、使用和下达。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方案将项目按规定批复至各部门。各部门需要根据项目进度拨付或其他原因未直接批复,对已明确具体项目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未明确的项目资金,由县级各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支出和资金分配意见,报主管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财政局和县级主管部门联文下达或县财政局行文下达。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所安排的县级财政项目支出一律不得突破预算。凡是预算安排中已明确的项目,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已明确项目的县级资金,县级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分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日内完成县级资金下达。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须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对预算科目、项目等进行调剂,或者单位资金支出发生总额变动,需经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十条 稳妥推进县乡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不属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项目支出,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县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县级配套的,配套比例按照县乡共同事权与财权划分方案及相关规定,优先从县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安排,具体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对已下达县级部门的财政项目预算资金,不得横向拨款至县级预算单位。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县级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通知或文件后,需在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县级财政在30日内下达到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上级转移支付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调整,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未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需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县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县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县财政局行文下达;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县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县财政局行文下达。
(三)20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对于部分上级专项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为鼓励向上争取资金,单位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增加预算但年初未纳入预算的,来源为上级部门或社会捐赠的,参照省级管理方式视同为因上级资金增加,允许年度中增加预算。其他因年初未纳入预算造成的增加,需纳入预算调整程序。
第五章 新增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精准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初预算,严格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安排使用资金,严把支出关口。预算执行中,县委、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需新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必须当年新增加支出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县级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资及津补贴调整和增人增编等正常需要追加的支出;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级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县级预算支出;
(三)突发公共事件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县级预算支出;
(四)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增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补充县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新增财政资金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除基本支出追加外,县级各部门要求追加财政资金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还应当有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汇总表,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转交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二)财政建议。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对部门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结转、年度财力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财政资金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收到县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并根据新增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人大审议。按审批权限,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五)特殊事项。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资金追加,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由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办理后再按正常程序逐级审批并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其他涉密等特殊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批准或决定的新增预算支出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商定具体项目后,按照细化后的具体项目办理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对审批和会议决定新增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国库资金情况和财力情况,在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追加拨付。对超过当年县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需由次年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追加财政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政府授权范围的支出,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由县财政局审核追加。
1. 县委、县政府文件、批示以及会议纪要等明确交办的支出事项;
2. 保工资、保运转等基本支出清算事项;
3. 据实安排的法定债务还本付息事项;
4. 据实保障的政务信息化、信创事项;
5.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由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的事项;
6. 其他按中央、省、市和县既定政策据实清算的事项。
(二)确需追加的其他支出。
1.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纳入预算调整程序。对超过当年县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2. 5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并纳入预算调整程序。对超过当年县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除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资金追加,凡涉及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事项,没有县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人民政府领导不予审批和决定。
第十八条 与市级结算后的上年净结余资金,按照要求全部转入县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时一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符合追加条件的,根据需要追加财政资金项目的情况,由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教育收费收入、存量资金安排的新增支出参照县级新增支出预算资金审批流程及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预备费动用。县级根据财力情况按照昌宁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的1%至3%设置预备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预算法规定办理外,其余情况不得动用预备费。确需动用预备费,县财政局可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先行预拨预备费,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处理,年终由县财政局汇总全年动支预备费情况,根据预备费动用方案和程序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中进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县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县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