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40729-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昌宁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方案》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4〕22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国家草原法律法规和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根据省级下发基本草原预判图斑,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认真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生态根基。
三、《方案》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二)分类指导,科学划定。
(三)统筹协调,做好衔接。
(四)稳步推进,总结经验。
四、《方案》划定范围
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之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全县的1.885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
五、《方案》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工作方案(2024年4—5月)
(二)资料收集、物资准备、图斑预判、现地调查核实(2024年6—9月)
(三)质量检查、公示、形成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库(2024年10-12月)
六、《方案》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数据支撑。
(三)强化过程管控。
(四)强化经费保障。
(五)强化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