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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30827-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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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近日,昌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昌政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有关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2023年8月9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保政发〔2023〕9号),明确全市可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40项,要求各地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昌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改革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县推行乡(镇)权责清单制度和赋权工作调研情况,对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在经过与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征求各主管部门和乡镇意见,深入部分乡(镇)调研分析、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的基础上,从市级行政赋权指导目录中选取出乡(镇)可承接、部门能赋权的事项组成的市级统一赋权目录,共计赋权行政处罚事项28项。其中包括民政、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草、消防救援8个行业主管部门在经济社会管理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赋权方式为下放。形成了《通知》,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三、目的意义

《通知》是明确乡(镇)基本职权、向乡(镇)赋权扩能,科学界定乡(镇)权责边界,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治理,破解乡(镇)权责不清、有责无权等基层治理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乡(镇)规范行使各项行政职权,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公布了《昌宁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并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抓好对《昌宁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及乡(镇)赋权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从基层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省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履职尽责,按照有关要求,统筹抓好《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落实落地。

(二)按时选取赋权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和《昌宁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明确的行政职权事项外,根据实际需要、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行政赋权指导目录》内研究选取赋权事项,要及时完成事项选取工作并报县政务服务局汇总。

(三)精准编制权责清单。编制乡镇权责清单,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将《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地方立法明确的法定职权事项,以及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赋权和乡镇选取赋权的有关赋权事项列入乡镇权责清单,严禁擅自减少《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职权事项和变更职权事项名称。各乡镇权责清单含有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栏11项要素,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稳妥做好事项交接。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赋权事项行使范围及承担责任,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一支队伍管执法”,实体化组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五)推动赋权落地见效。按照“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的业务培训,做到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监督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六)强化赋权事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严防监管缺位;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确保赋权事项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各赋权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做到“放权不放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