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40305-00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文号 | 昌政办发〔2024〕9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切实有效提高我县农业用水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有偿使用,公平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费,引导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交费”的意识,所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用水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农业用水都要收取水费。
(二)集中收缴,使用公开。农业用水水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属地乡镇集中收缴,做到水费收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逐步推进,持续深化。持续做好用水定额、用水计量等基础工作,推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在全县各乡镇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取管理使用工作。由各乡镇负责辖区水费收取面积核定和收取总体工作,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创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灌排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核定的灌溉面积实行全面收费,基本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面积核实及审定。各乡镇对本辖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面积进行全面分类核实,建立台账。农业用水面积增减情况于2024年5月底前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结束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后纳入台账管理。
(二)收取范围及执行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经乡镇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审定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户经定期核定并公示之后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灌溉面积及水产养殖面积。按照《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8〕4号)标准执行。
(三)收取方式及时间。按户测算,分年度收取,一次性征收一年水费。每年收取的水费于8月30日前上缴县财政专户。
(四)水费管理及使用。农业水费按照“统一收取、分级使用管理、年终结算、规范开具票据”的方式收取。农业水费收缴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统一开具票据。县财政局设置专户,由各乡镇负责收取农业水费至专户。农业水费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水费支出方式及范围。水费主要用于乡镇水费收取工作经费及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储备资金。县财政按照各乡镇年度收取水费数额比例核定工作经费,完成80%至95%的,给予核定完成数40%的工作经费;完成95%以上的,给予核定完成数50%的工作经费;未完成80%的,不予核定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农业水费收取工作和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工程计量设施安装、改造更新等管理工作。剩余部分作为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储备资金,用于主要灌溉设施改造、维修养护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工作等相关支出,收取水费支出计划,按年编制资金使用方案。
2.水费收支公开。各乡镇要设置固定公示栏或公示牌,将该区域各用水户应交水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3.管好用好水费。各乡镇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乡镇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按户分类核定农业水费收取面积,用水户确认签字并公示,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阶段(2024年5月底前)。县领导小组对收取面积进行核定,下发任务清单。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农业水费收取面积进行审定。县水务局对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中未安装计量设施的面积核定用水定额。
第三阶段(2024年8月底前)。领导小组下发全县农业水费收取任务清单,各乡镇开展水费收取工作。8月底完成水费收取并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四阶段(2024年12月底前)。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并归档,做好2025年水费收取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昌宁县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取事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如下:
组 长:李明川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徐世龙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车志伟 县财政局局长
李光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 俊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左宏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鲁智强 县林草局局长
黄有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祁明山 县税务局局长
沈 鑫 田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安宪 漭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宏毅 大田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建军 柯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继红 卡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晓波 湾甸乡人民政府乡长
宗建平 更戛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 丹 勐统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白玲 温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生栋 鸡飞镇人民政府镇长
字永伟 翁堵镇人民政府镇长
施棋方 耈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明 珠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赵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本监审、制定水价标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水费使用管理工作及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取面积的审定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项目等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全县农业用水合作试点、推广、规范运行的监督及指导。
县水务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用水定额核定,承担灌溉骨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做好主要干渠规范运行的监督及指导,指导乡镇制定渠系用水管理机制;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核定;负责组织水利工程产权划定工作,参与编制改革工作相关配套文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产权划定工作;参与调解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纠纷问题;参与编制改革工作相关配套文件。
县林草局。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产权划定;参与协调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林地纠纷问题;参与编制改革工作相关配套文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水费收缴税收管理工作,加强税务政策宣传。
各乡镇。负责辖区水费收取面积核定和收取总体工作,做好水价改革调查、测算有关协调工作;搞好辖区内农业用水合作试点、推广、规范运行的督促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渠系用水管理机制。
(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具有涉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工程产权的供水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运营企业和村级组织等),要落实农业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正常供水。各乡镇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鼓励将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与问责。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管和督导。对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责任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让群众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护和有偿用水的重要性,确保社会稳定,同时引导群众树立节水观念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