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40305-00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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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取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好地理解《通知》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切实有效提高我县农业用水效率。
二、《通知》目标任务
2024年,在全县各乡镇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取管理使用工作。
三、《通知》基本原则
(一)有偿使用,公平负担。
(二)集中收缴,使用公开。
(三)逐步推进,持续深化。
四、《通知》工作内容
(一)面积核实及审定。
(二)收取范围及执行标准。
(三)收取方式及时间。
(四)水费管理及使用。
五、《通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三)强化监管与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六、《通知》惠民政策
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创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灌排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核定的灌溉面积实行全面收费,基本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