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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18-0112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1-12
文号 昌政办发〔2018〕8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3.3 林火监测

3.4 森林火情报告

4.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持与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灾后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7.附 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程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指导乡镇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保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外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成立扑火指挥部,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并积极配合省、市处置县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并做好处置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乡镇长及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检察院、法院、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森林公安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武警昌宁森林中队、广播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各1名领导组成。

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全县重大、特大、较大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协调、配合省、市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县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处置一般森林火灾。

扑火指挥部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成立指挥调度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火灾发生地政府领导、县乡森林防火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赴火场工作组(组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成员: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火灾发生地政府领导、县乡森林防火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组长: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成员由县财政局、林业局各1名领导,火灾发生地政府领导、县乡森林防火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有关人员组成)和专家咨询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预案启动请示》、《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及相关信息、材料;传达省林业厅领导及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按县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赴火场工作组: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后勤保障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警察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做好火场扑火人员的伙食保障。

(4)宣传报道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审核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督促挂钩责任区做好防灭森林火灾的应急支持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基础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县人武部:按照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武警昌宁森林中队:按照扑火指挥部的要求执行灭火作战险重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城市公安消防队保护灾区受火势威胁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维护好林区社会治安,认真打击林区违规用火犯罪行为。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及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保障。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组织提供扑救森林火灾的有线通信和应急移动通信保障。

县民政局: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医疗、抚恤工作。

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广播电视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教育:根据指挥部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火险预测预报

由县气象局和广播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四至五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气象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按照《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执行。

3.3 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生森林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火场侦查人员对火场情况和动态实施密切监测。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场现场设立火场观测点,24小时监视林火负责态势。

3.4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森林防火部门接报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当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特大森林火灾;

(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3)县(市)行政交界地区,并对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跨州(市)辖区调集增援扑火力量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1.1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先行处置,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派人协助指导。

4.1.2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县人民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人民政府另行请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指导。

(1)发生在县城面山和风景旅游区、国有林区、公路干线旁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节假日、全国和省两会)、敏感地区(县级23个重点防火区),以及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火势持续6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村庄、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重要保护目标的较大森林火灾。

4.2 响应措施

4.2.1 成立扑火前线指挥

4.2.1.1 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如果灾情加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1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总调度长。

4.2.1.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县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科学、安全扑救火灾。

4.2.1.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跨乡(县)调度增援力量时,由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4.2.2 扑救原则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扑火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中队等队伍为主,其他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4.2.3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卫星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4.2.4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离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4.2.5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4.2.5.1 扑救力量编成及任务分工。扑救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武警森林中队及地方各级森林专业扑火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第二梯队为民兵预备役、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第三梯队为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4.2.5.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4.2.5.3 跨区灭火力量调集。增援力量以武警森林中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2.5.4 调动程序。当需要其他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武警昌宁森林中队接到命令后按照武警森林部队《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作战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行动计划,下达作战任务。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和组织实施。需要调动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县人武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5.5 任务分区

县城面山

(1)主战力量:森警昌宁中队。县级专业扑火队、田园镇专业扑火队。其他辖区乡镇专业扑火队。

(2)第一增援力量:县林业局应急扑火队。观音山、西山林场应急扑火队。田园镇镇、村应急扑火队及辖区乡镇、村应急扑火队和当地群众。

(3)第二增援力量: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周边乡镇、村应急扑火队。

国有重点林区(天堂、江边、八卦山、立桂、鸡飞林区)

(1)主战力量:县级专业扑火队。森警昌宁中队和辖区乡镇专业扑火队。

(2)第一增援力量:县林业局应急扑火队。辖区乡镇、村应急扑火队和当地群众。

(3)第二增援力量:周边乡镇、村应急扑火队。

乡镇面山和国社合作重点林区

(1)主战力量:县级专业扑火队和辖区乡镇专业扑火队,辖区林场应急扑火队。

(2)第一增援力量:森警昌宁中队。辖区乡镇、村应急扑火队和当地群众。

(3)第二增援力量:周边乡镇、村应急扑火队。

4.2.5.6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输。

4.2.6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7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隔离带、实施消防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8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2.9 森林航空消防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洒水灭火、火场侦查时,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计划,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4.2.10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重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4.2.11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电信、移动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实际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视频系统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持与保障

5.2.1 扑救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县、乡镇要按照不低于30万、5万元的标准,分别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以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5.2.3 扑救队伍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组建60至90人、重点林区乡镇组建15人的专业(季节性)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5.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消防、气象、航空、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人工降雨增湿、森林航空消防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有计划地组织各级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

6.灾后处理

6.1 火灾评估

6.1.1 火案查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县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市、县、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重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不留后患。

7.附 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昌宁县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7.3.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