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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18-0116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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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现就《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保障措施、灾后处理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背景。为建立健全指挥程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指导乡镇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保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关于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乡镇长及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检察院、法院、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森林公安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武警昌宁森林中队、广播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各1名领导组成。

(二)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全县重大、特大、较大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协调、配合省、市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县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处置一般森林火灾。

三、关于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火险预测预报

由县气象局和广播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四至五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气象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二)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按照《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执行。

(三)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生森林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火场侦查人员对火场情况和动态实施密切监测。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场现场设立火场观测点,24小时监视林火负责态势。

(四)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森林防火部门接报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四、关于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五、关于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电信、移动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实际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二)应急支持与保障

1.扑救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县、乡镇要按照不低于30万、5万元的标准,分别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以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3.扑救队伍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组建60至90人、重点林区乡镇组建15人的专业(季节性)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4.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消防、气象、航空、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人工降雨增湿、森林航空消防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六、关于灾后处理

(一)火灾评估

1.火案查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县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市、县、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重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不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