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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30607-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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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总河长令 第9号

关于印发《昌宁县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以强化河流管理保护为目标,推动河流管理保护迈向新阶段,建设美丽河湖、打造绿美河湖,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加快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努力将昌宁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滇西最美田园城市。现印发《昌宁县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请抓好贯彻落实。

此令。

昌宁县总河长:杨斌斌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县河湖管理保护迈向新阶段,根据《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云南省总河长令第9号)和《保山市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保山市总河长令第9号)要求,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并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治水,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河湖建设,围绕建设滇西最美田园城市的目标,坚定不移打好河流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攻坚战。坚持由点到面、梯次推进、试点先行、辐射带动,建设乡村风貌特色化、产业发展专业化、生活品质现代化的精品示范村及生活富裕、生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村庄。

二、基本原则

——人民至上,生态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涉水问题。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流域绿色转型发展,持续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结合河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的保护策略与管理措施,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精准有效治理,解决河流保护治理管理突出问题。

——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围绕河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统筹做好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五水”协同共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压实责任,全域联治。严格落实全县河湖保护治理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深化河(湖)长制,创新和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层层压实、多元参与、全民共治、全域联治的社会合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县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劣Ⅴ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澜沧江、怒江两大水系治河理念更加科学、治河责任更加明确、治河机制更加完善、治河措施更加系统,实现从“一河之治”向“流域之治”“全域联治”转变,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初步形成,河流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生态系统稳定性和人民群众幸福感显著提升。

——基本建成安澜河流。澜沧江、怒江两大水系干支流河道行洪能力显著提升,全县水网建设稳步推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显著提升。

——基本建成清洁河流。澜沧江、怒江两大水系干流及重要支流水质稳定保持在优良水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比例持续提升。

——基本建成绿美河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增强,河滨湿地、水源涵养林生物种类多样,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

——基本建成幸福河流。具有丰富地方民族特色的河流水文化体系逐步建立,人文自然景观生态格局逐渐形成,人民群众幸福感逐步提升,人水共生关系日趋和谐。

四、主要内容

(一)河畅。坚持节水优先,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严格河流空间管控,全面清理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城镇河流(河段)沿岸防洪薄弱环节设施建设,提高流域防洪减灾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生态用水需求,构建人水和谐的安澜之河。

1.加强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加强节水制度、政策、技术、机制创新,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年底,县城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9%,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5%以上,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怒江、澜沧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加快推进重点江河水量分配和水量调度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推进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工作和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推进用水权改革,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到2025年年底,全县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降比达到20%,万元工业用水量较2020年降比达到18%。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3.推进河湖水网连通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高质量编制昌宁县水网规划,项目积极争取纳入云南省水网规划,构建以重要江河为大动脉,以保山坝大型灌区昌宁片区、大水平水库改扩建和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为主骨架,以重要支流、河湖连通和输配水渠系为脉络,以中、小型水库为骨干节点,以节水型灌区为支撑的高原立体水网布局。到2025年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现代化进程相协调的水安全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4.推进流域人工增雨保供。县气象局联合县水务局及相关能源企业开展综合会商研判分析天气影响,提出精准人工影响天气需求,明确作业时段、区域,县气象局组织编制人工增雨作业方案并报上级批准,积极有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加强探测和作业能力建设、地表监测能力建设,增加重点区域人工降雨量,与地表水利水电工程、河流湖泊等联合调控,缓解局部区域水资源短缺形势,增加水库蓄水量,补充河流生态水量,有效提高区域供水能力、增加水力发电量,促进供水安全、生态安全、能源保障安全。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5.完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巩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推进有管理需求的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流管理范围划定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相衔接,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13乡镇人民政府

6.严格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坚决防止涉河建设项目影响河道行洪、水文监测等问题,坚决防止并及时调查处理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等问题。从严管控河流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在不妨碍行洪和输水等功能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7.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的刚性约束,未纳入采砂规划的区域一律不得许可采砂。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采、运、销3个环节和采砂点现场安全、环保、计量等措施监督管理,严禁超时段、超范围、超砂量采砂和污染环境。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切实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加强巡查执法,保持非法采砂整治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保山市创越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8.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纳入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9.提升河流防洪薄弱环节行洪能力。加快实施列入国家“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实施方案项目,重点推进流域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主要支流治理及中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加快编制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千米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并有序推动实施。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0.提升小水电站防洪度汛能力。加强小水电站防汛及安全运行规范化管理,抓好小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昌宁县宝益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昌宁县更顺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卡斯松山河电站、昌宁县热水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3乡镇人民政府

11.提升流域重要城镇防洪能力。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防洪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县城建成区的城市设防标准,逐步完成县城防洪达标建设,将防洪标准提升至20—50年一遇。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田园镇人民政府

12.保障重点河段生态流量。加强澜沧江、怒江两大水系昌宁县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强化国(省)控水质监测断面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制定“一河一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和生态补水。到2025年年底,枯柯河、右甸河等流经城镇重点河流重点断面生态流量目标保障率达到90%,保证河流常年“有水”不断流。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昌宁县宝益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昌宁县更顺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卡斯松山河电站、昌宁县热水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水清。治河先治水,治水先治污。紧紧抓住减少入河污染负荷这一核心,推进面源污染治理、截污治污、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确保河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碧水穿石、鱼翔浅底的清洁之河。

1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推动澜沧江、怒江流域“生态红线”以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业种植结构适度调整,因地制宜推广高效绿色现代设施农业,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应用水肥一体化精准滴灌等先进技术,推进种植业绿色化、生态化和有机化。推进实施生态田埂、沟渠、库塘、坝塘消纳改造,加强田间沟渠、库塘湿地互联互通。加强禁养区管理,加快发展种养结合的绿色循环农业。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大力推行绿色有机化种植。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加强肥料农药监管,开展肥料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到2025年年底,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4.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为抓手,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完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得到提高。科学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试点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保障地膜科学回收利用。推进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年底,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7%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5.治城镇生活污水。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开展县城地下管网排查整治,消除城市建成区管网空白区、污水直排口,完成整治雨污混流和管网破损漏损、错接混接等问题。到2025年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水环境敏感地区出水水质满足河流水质保护考核目标要求。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6.治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为单元,对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停运、运行不正常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推进乡镇镇区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引导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完善自我管理制度,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对饮用水源地、国控、省控断面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按标准建设集中或分散式收集处理设施;对山区、半山区和非环境敏感区,以资源化利用为主导,采用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治理及小三格、大三格与农村改厕有效衔接的方式,达到农灌要求后就近就地利用。到2025年年底,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7.治入河排污口。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2025年底前,完成澜沧江、怒江流域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主要河流(右甸河干支流)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云南昌宁产业园区管委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8.治工业和旅游业污水。加快完善各类开发区、旅游景区的污水处理体系,强化重点企业排污监管。加快推进园区废水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控旅游景点内的交通设施、服务网点,最大限度减少河流污染负荷。引导企业、商家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废水处理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云南昌宁产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9.治城乡黑臭水体。推进县城、乡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坚持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到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0.治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加快推进城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机制。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径流区(补给区)范围内环境风险源(含工业源、流动源等)进行全覆盖排查梳理,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不达标整治,实施年度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加快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与问题整治。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逐步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到2024年年底,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立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1.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在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流域,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源保护为中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和人居环境改善,统筹采取沟道治理、生物过滤带、水源涵养、封育保护、生态修复、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等措施,打造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改善“水浑”“水浊”水环境状况,实现流域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可持续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2.推进重点水域禁捕与增殖放流。严格落实禁渔期(区)制度和长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打击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和“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严格落实涉渔工程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和生态补偿制度。开展怒江、澜沧江等重点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和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价,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禁投放杂交种、外来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3.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澜沧江、怒江水生生物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推进形成急流与缓流相间,深潭与浅滩交错,对各种既有生物有利的多样性流速带。根据河道的功能及周边情况的不同,选择建设不同类型的河道断面。完善河流水生植物构建组合,合理配置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建立完善水生生物关键生境信息台账,改善珍稀濒危和特有鱼类生境。以怒江为重点,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调查监测体系,建设遗传资源保存和利用体系,提升重要水生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存能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4.推进河流生态健康监测评价常态化。开展重点水域水质和浮游生物、底栖动物、鱼类、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常态化监测,持续推进河流生态健康评价工作,完善河流生态健康评价系统台账,不断提升河流生态健康状态。到2025年年底,完成两大水系干流及重要支流河流健康评价滚动修编,并将河流健康诊断结果作为“一河一策”方案问题清单,提高“一河一策”方案“问题—目标—任务—措施—项目”清单精准性。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级河长联系部门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三)岸绿。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推进岸线管理保护和河流生态修复,打造沿河绿色生态廊道,构建有树有草的绿美河流。

25.推进绿美河湖建设。有序推进《昌宁县绿美河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在河流(河段)两岸、水库周边等适宜区域,适度进行植树造林及区域生态修复,开辟河流绿化空间,推进“植绿”“管绿”“增绿”“扩绿”“护绿”,构建河湖沿岸绿化美化生态景观。到2025年年底,力争基本完成3个绿美河湖建设。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林草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6.完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体系。完善流域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以上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根据上级要求编制流域面积500平方千米以下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强化岸线资源的空间管控,推动岸线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将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7.深化河湖“清四乱”行动。坚决遏增量、清存量,纵深推进河流“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排查整治侵占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推进河流“清四乱”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流延伸。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8.推进河流休养生息。突出河流岸线保护与管理,增加河段(岸线)类型丰富性,着重保护自然原生态河段,提高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在河流岸线功能区中的比例,严控岸线开发利用区和控制利用区。组织开展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依托河流自然形态,因地制宜开展河流生态缓冲带、生态护岸及沟渠、河道整治等建设,不束窄或减少行洪断面,不进行大面积硬化。充分利用河流周边地带,实施河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进河滨水生态空间建设,提升水陆耦合交错带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29.推进河流面山生态修复。落实《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加强流域面山管控,根据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估,合理确定造林绿化空间,积极推进流域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澜沧江、怒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水源涵养区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率,提升流域水源涵养功能。到2025年年底,全县水土保持率达到76.41%。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四)景美。全面提升流域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强水文化体系建设,逐渐形成人文自然景观生态格局,构建人和景美的幸福河流。

30.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开展沿岸村庄清洁行动,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推动农村河段流域内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健全农村河段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年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31.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推行改厕技术模式,到2025年年底,全县农村卫生户厕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32.推进水美乡村建设。立足乡村河流特点和保护治理需要,以县域为单元、以河流水系为脉络、以村庄为节点,坚持水域岸线并治、集中连片规划,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河流生态健康状况。持续推进年度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的申报工作,完成昌宁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项目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33.依托村规民约整治小微水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引导将保护水源地、治理小坝塘小河沟、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禁止家畜粪便入河、禁止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其规范约束和指引作用。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34.挖掘传播昌宁水文化。以水利工程为依托,采取“工程+文化”等形式,鼓励水文化的多元化、多样化发展。推动以两大水系为纽带的水文化建设及民族、历史、地区特色水文化挖掘与利用。积极组织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案例征集展示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水事活动和平台,传播昌宁治水理念,讲好昌宁水故事,加大全县河流水文化宣传力度。到2025年年底,在县级以上平台上推出一批介绍昌宁水利工程、宣传昌宁水文化的宣传作品。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聚焦河流管理保护的重点任务,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各级河长要“既挂帅又出征”,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践行省、市、县关于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以及“要想工作好,必须学习好”的思路导向,坚信“发展最好的机遇就是现在,发展最好的地方就是脚下,发展最好的环境就是自己”,深入落实“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雷厉风行、奋勇争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35.压实河(湖)长制责任。县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内相应河流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管理保护具体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对河流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乡镇、村级河长开展河流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河流管理保护的行业职责,河长联系部门做好河流管理保护的服务、协调、督办。

牵头单位:县河长办

配合单位: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36.完善管理保护制度。全面贯彻《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保发〔2022〕15号)要求。完善河长工作交接制度、河长动态调整机制、河长制责任递补机制、河长述职制度,鼓励乡镇总河长个人履职情况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议。严格考核问责,每年由县河长办汇总昌宁县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提供有关单位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参考,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河长办

配合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联防机制,强化执法监管

37.推进跨界河流联防联治。围绕澜沧江、黑惠江、枯柯河、右甸河、永平大河等重点跨界河流,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机制,要坚持“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干流主动对接支流”的原则,统一制定河流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开展联合巡河、联合保洁、联合治理、联合执法。探索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的河流管理保护警务协作机制,提升跨流域联防联控工作效能,推动形成跨界河流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牵头单位:县河长办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38.加强河湖执法监督。加快推动完善两大水系保护治理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探索出台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制度体系。完善河流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优势,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视察。创新建立常态化暗访督导机制,以警示片曝光突出问题等方式,强化督查检查。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机制,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河湖警长制协作机制,加大涉水违法行为联合打击力度。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管理能力

39.完善河湖监测体系。持续做好澜沧江、怒江流域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认真做好水质分析、水质状况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质预警,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查整治,从源头入手,解决表象在水里、根源在岸上的问题。到2025年年底,形成要素完整、功能齐全、系统科学的水质水量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市场手段,创新运营机制

40.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河流生态保护补偿,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形成以“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积极开展补水市场化补偿试点。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41.推动党建+河(湖)长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河流管理保护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以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召开联席会议、组建工作联盟等方式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培育基层党建+河(湖)长制示范点,推动“党员河长”队伍建设,开展“河长清河行动”、河长制主题宣讲等,形成组织引领、党员带动、群众参与的强大护河合力。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河长办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42.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全县河流保护治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公布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发挥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引导采用社会监督员、企业河长、校长河长、学生河长、乡贤河长、巾帼河长等对河流管理保护成效进行监督。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河流管理保护的基础知识。组织各级河长开展多形式河(湖)长制专题培训。

牵头单位:县河长办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13乡镇人民政府

13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知责明责、守责担责、履职尽责,对照本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细化措施、项目清单,有关推进情况适时报县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