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2022-051701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村(社区)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4日
昌宁县村(社区)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加强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村(社区)食堂管理,确保村级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食堂的设置。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食堂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得负债开办村(社区)食堂。
第三条 村(社区)食堂开办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器材等,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入账管理,并列具清单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四条 村(社区)食堂的人员配备。村(社区)食堂应纳入村(社区)日常管理范畴,食堂管理员原则上由村(社区)报账员兼任。
第五条 村(社区)食堂就餐人员范围。一是严格审核固定就餐人员,凡需在村(社区)食堂固定就餐的人员,村(社区)在申请开办食堂的同时,应一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食堂固定就餐人员花名册,经审批后送当地乡镇财政所备案。出现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当地政府审批后向乡镇财政所报送人员变动花名册。固定就餐人员按实际就餐次数造册登记,并由就餐人员在登记表中签字,按月汇总,按村(社区)账务报账程序审核审批后,作为报支伙食补助经费的有效凭证。二是严格控制临时就餐人员。凡因工作需要在村(社区)食堂临时用餐的人员,村(社区)食堂管理员必须搞好临时就餐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由临时就餐人员在登记表中签名,按月汇总,按村(社区)财务报账程序审核审批后,作为报支临时就餐人员伙食补助经费的有效凭证。上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村(社区)开展公务活动需在村(社区)食堂临时就餐的,按村(社区)食堂就餐标准自觉交纳伙食费,村(社区)食堂管理员应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将此款项列入村(社区)账务管理,不得坐支。三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村(社区)食堂管理员要根据食堂月收入情况合理计划安排食堂买办支出,严禁超支运行。对于有关单位召开现场会、培训会等需由村(社区)食堂办伙食的,按主办单位拨入伙食费计划买办,据实列支。
第六条 村(社区)食堂伙食补助。具体执行补助标准,由各村(社区)依据实际情况及支付能力自行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核定村(社区)食堂固定就餐人员按月伙食补助的天数,除因工作需要取消休假外,原则上上限控制在 25天/月·人,不足25天的按实际就餐天数补助。
第八条 村(社区)食堂服务范围。村(社区)食堂作为村(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就餐的场所。一律不得违规承接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得违规购买非工作餐的物品;一律不得在村(社区)食堂大吃大喝;一律不得在村(社区)食堂违规发放个人福利。在场地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村(社区)组织召开会议和培训时的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标准,严格按《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21〕9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培训用餐标准,严格按《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昌宁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18〕9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支出应在村(社区)账务中反映。
第九条 加强村(社区)食堂财务收支内控管理。村(社区)食堂财务收支内控管理,作为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须由村(社区)指定的食堂管理员建立台账,真实记录村(社区)食堂的收支情况,以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为主。原始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管理员审核,按月向所在村(社区)支部书记报送村(社区)食堂收支情况月结表,并在月结表上签具体审核意见,在次月村务监督月例会上予以通报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月结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留存村(社区)食堂归档。食堂台账的资料按照村(社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村(社区)食堂经费县财政不予单列经费预算,各村需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一条 村(社区)食堂就餐人员伙食补助支出会计核算,村(社区)一律不得使用“接待费”科目,反映村(社区)食堂就餐人员伙食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村(社区)食堂管理,乡镇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村(社区)食堂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