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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2022-0517015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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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村(社区)食堂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昌宁县村(社区)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

为用制度来规范会计行为,规范村(社区)食堂管理,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加强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坚决遏制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确保村级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村(社区)食堂开设的条件和流程

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食堂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得负债开办村(社区)食堂。

村(社区)食堂开办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器材等,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入账管理,并列具清单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村(社区)食堂应纳入村(社区)日常管理范畴,食堂管理员原则上由村(社区)报账员兼任。

三、村(社区)食堂就餐人员范围

一是村(社区)的工作人员;二是因工作需要在村(社区)食堂临时用餐的人员。

四、村(社区)食堂伙食补助规定

具体执行补助标准,由各村(社区)依据实际情况及支付能力自行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定村(社区)食堂固定就餐人员按月伙食补助的天数,除因工作需要取消休假外,原则上上限控制在25天/月·人,不足25天的按实际就餐天数补助。

五、村(社区)食堂的管理

一律不得违规承接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得违规购买非工作餐的物品;一律不得在村(社区)食堂大吃大喝;一律不得在村(社区)食堂违规发放个人福利。在场地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村(社区)组织召开会议和培训时的会议用餐。

六、村(社区)食堂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

村(社区)食堂经费县财政不予单列经费预算,各村需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支出;村(社区)食堂就餐人员伙食补助支出会计核算,村(社区)一律不得使用“接待费”科目,反映村(社区)食堂就餐人员伙食补助支出。

村(社区)食堂财务收支内控管理,作为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须由村(社区)指定的食堂管理员建立台账,真实记录村(社区)食堂的收支情况,以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为主。原始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管理员审核,按月向所在村(社区)支部书记报送村(社区)食堂收支情况月结表,并在月结表上签具体审核意见,在次月村务监督月例会上予以通报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月结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留存村(社区)食堂归档。食堂台账的资料按照村(社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七、村(社区)食堂监督

乡镇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村(社区)食堂的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昌宁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