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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40628-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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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 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4〕9号)文件要求,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188元/人·年提高到6431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505元/人·月提高到535元/人·月,人均提高30元/人·月;B类低保补助标准350元/人·月,C类低保补助标准300元/人·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28元/人·月提高到735元/人·月,人均提高7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4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947元/人·月提高到956元/人·月,人均提高9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100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从1340元/人·月提高到1350 元/人·月,人均提高1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做好汇报。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同时将新制定的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系统,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各乡(镇)要认真开展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确定应享受的补助水平档次,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