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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40628-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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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4〕9号)文件要求,结合昌宁县实际,现将增资情况做如下解读:

一、城市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728元/人·月提高到735元/人·月,提高了7元/人·月。昌宁县参照执行,月增资0.45万元,年增资2.68万元。增资后每月支出资金33.07万元,预计7-12月需支出资金198.42万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6188元/人·年提高到6431元/人·年,提高了243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505元/人·月提高到535元/人·月,人均提高30元/人·月;B类低保补助350元/人·月;C类低保补助300元/人·月。月增资5.76万元,年增资35万元。增资后每月支出资金561.9万元,预计7-12月需支出资金3371.4万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4年,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提高了9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提高4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提高23元),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99元/人·月(提高14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提高8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提高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提高3元)。

昌宁县参照执行,月增资3.05万元,年增资18.35万元。增资后每月支出资金150万元,预计7-12月需支出资金900万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拟提高到1350元/人·月,增长10元/人·月。昌宁县参照执行,月增资0.05万元,年增资0.3万元。增资后每月支出资金7.3万元,预计7-12月需支出资金4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