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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20615-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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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巩固深化 “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经研究,现将《昌宁县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宁县司法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切实做到打通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的“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经县司法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在去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职能作用,为基层组织、基层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切实增强对“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执业为民理念,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新发展格局,让法律服务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助推乡村振兴上来,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100%,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覆盖率100%,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回应率100%,在为民服务中展现出与党同心同德的人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昌宁县“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雪峰 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 杨艳梅 副局长

成 员: 朱 莹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人

陈月红 田园司法所所长

张丽芹 漭水司法所所长

吉治颖 温泉司法所所长

字绍军 翁堵司法所所长

马永兵 更戛司法所所长

字宏伟 鸡飞司法所所长

茶正伟 湾甸司法所所长

杨秀艳 卡斯司法所所长

罗刚飞 柯街司法所所长

李佳洋 大田坝司法所所长

赵露璐 耈街司法所所长

罗宁军 珠街司法所所长

李 平 勐统司法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日常工作,朱莹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丽华为成员。

四、服务人员及服务内容

(一)服务人员

由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等5个律所30名律师和昌宁县7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统一安排,分别与昌宁县13个乡镇124个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共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二)服务内容

1.为村(社区民委会决策当好法律顾问。实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签约率达100%。帮助做好村(居)民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从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等方面,加强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合法合规的审查监督。

2.为乡村振兴开发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为乡村振兴开发项目开展“法治体检”,为项目谈判、合同签订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针对村集体重点开发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防范应对项目规划论证、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确保重点开发项目依法顺利推进。

3.为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优势作用,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身边事、切身事、烦心事,服务好村(社区)治理、法治乡村建设以及与“法治、德治、自治”相关的基层实践,参与“一站式”服务、提供远程服务。每季度每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少提供一次面对面法律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低于50小时。满足群众生产经营、婚姻家庭、赡养抚养、追讨薪资、债权债务、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群众从事农业生产、外出务工、创业经营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其他帮助。

4.开展公益志愿活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履行管所治所责任,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公益志愿行动,担任“村(社区)普法志愿者”“村(社区)法律辅导员”。开展主题多样、特色鲜明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物质帮扶、精神关爱、心理咨询、捐资助学等形式,参与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普法等形式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法律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到村(社区)学校开展普法宣传,讲未成年人法治课。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正常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六)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服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七)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重大或敏感性群体案(事)件中,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司法所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八)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九)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十)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记录,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治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司法局及各基层司法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我县法律服务行业“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抓手,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疏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乡镇、到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对接联系渠道,要支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开办“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乡村换届选举、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法律咨询,彰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助力基层治理的正能量。要认真研究活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协调力度,密切沟通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同时,要注意收集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图文资料,建好工作台账,强化宣传推广,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二)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设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开展“党组织结对”活动。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村(社区)、学校党组织联建活动。形成“基层群众法律需求清单”“基层困难群众法律面诊集”“基层弱势群体法律疑问册”,在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法律微心愿”方面有新的突破和建树。

(三)坚持示范引领,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跟踪报道,广泛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把基层群众对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作为工作目标。全县至少要有1个乡镇做为“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示范点,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个村(社区)做为“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示范点,每个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至少打造一个“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示范点,形成“抓点成典,推典成景”的格局。要及时总结上报典型经验材料、亮点工作、典型案例等,选树工作先进模范。适时表彰一批敬业担当、创新有为、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坚持统筹兼顾,强化执行效能。落实属地责任,法律服务工作实行相邻连片原则,在保持原挂钩律师与顾问单位不变的前提下,由律师事务所统筹管理,个别情形需要调整的,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整,报所属县司法局备案。积极整合调动本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既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协调推进重点工作任务,又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活动内容。既要注意为基层减负,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又要注重分类分层次实施,提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的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专业的法治人才支撑。

(五)坚持实事求是,完善工作台账。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注意收集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材料,建好工作台账。每月25日前将《保山市“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5)及相关简报信息报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附件:1.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规范和标准

      2.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3.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工作管理制度

      4.保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评分标准

      5.保山市“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统计表

      6.昌宁县“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7.昌宁县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名单(律师)

      8.昌宁县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名单(法律服务工作者)


附件1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规范和标准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和标准。

一、服务范围

(一)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1.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村(社区)要求,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5.协助村(社区)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人进行沟通;

6.协助村(社区)及时稳妥处理涉及村(社区)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合同和协议,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县(市、区)及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标准另行支付);

4.为刑释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 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三)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为辖区内中小学生和企业职工开展法治讲座;

3.协助村(社区)制作法治宣传品,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四)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2.为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协助村(社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二、服务方式

(一)建立“法润民生微信群”,并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微信及其他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村(社区)以及村(社区)群众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

(二)每年到村(社区)现场服务时间不低于50小时。具体时间应按照排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庭冲突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由村(社区)和挂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商确定。

(三)每季度至少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1次。法治讲座要有讲义,并在年度末提交给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四)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半年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五)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三、行为标准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司法部发布的法律服务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村(社区)和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自觉接受村(社区)所在地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工作规范

(一)在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公布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到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佩戴徽章、携带工作证。

(三)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并终止服务,同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司法所。

(四)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应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报告所在地司法所,不得在新闻媒体上炒作相关事件(案件)。

(五)处理群众上访案件,应认真做好法律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回避原则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处理或代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如出现下述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一)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委托起诉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同时委托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在后置程序中对立方村(社区)提出委托代理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提出委托代理的;

(七)其他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的情形。


附件2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服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重大或敏感性群体案(事)件中,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附件3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要求和指导意见,现就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事)件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群体性案(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争议各方通过调解方式及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和纠纷。不得鼓动和建议群体性案(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以违法上访、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谋求案件的解决。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不得就自己办理或本地发生的群体性案(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严禁采取博客、微博、微信等手段在互联网上进行炒作。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五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双方属于同一村(社区)范围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第三方身份了解事实真相,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调解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对于任何一方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解决群体性案(事)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回避规定要求,不得代理。

第六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尊重、相互协商,争取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纠纷。

第七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一方为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知悉群体性案(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应直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和请示,或者向当地司法所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事态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事)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重大群体性案件讨论制度。在介入群体性案(事)件时,应同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加强顾问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及时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组织律师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建议。讨论结果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严禁顾问律师不经讨论擅自做主。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发现顾问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件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参与并妥善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并及时将案(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办结群体性案(事)件后,应当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报送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做到守法自律,尽职尽责,优质高效。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法律顾问工作协议,从事与身份不符有关活动的,或者在参与办理群体性案(事)件中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群体性案(事)件恶化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附件4

保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评分标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律师:   考核年度( 半年):   得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一、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15分)

(一)村(社区)群众评价

5分

村(社区)群众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满意度90%以上得5分,76-89%得4分,60-75%得2分,59%以下不得分。


(二)村(社区)干部评价

5分

村(社区)干部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满意度90%以上得5分,76-89%得4分,60-75%得2分,59%以下不得分。


(三)村(社区)所在镇街

司法所评价

5分

司法所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满意度90%以上得5分,76-89%得4分,60-75%得2分,59%以下不得分。


二、工作日志

(15分)

(四)工作日志制度落实到位

15分

工作日志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做到每月一事一记一录入的得15分,每缺一次扣2分,没有在管理系统录入工作日志或没有提交书面工作日志扣1分。


三、现场服务内容(50分)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季度至少到村(社区)现场服务不少于8个小时)(到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以及接听电话、回复邮件、微信、QQ等非现场服务解答法律问题并形成工作日志的,每个月可以折抵不超过4小时的现场服务时间)(24分)

24分

法律顾问每个季度至少到村(社区)服务不少于8个小时,得24分;每个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扣8分;每个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超过1个小时,不足4个小时的扣12分;现场服务不超过1个小时的,扣16分;当月没有到村(社区)服务的不得分。


(六)每个季度至少到村(社区)举办1次法治讲座(经村(社区)同意,可以自行刻录法治宣传(讲座)光盘或推送微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法治讲座,但每年到村(社区)现场法治讲座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12分)

12分

法律顾问每季度举办法治讲座得12分,少开展一次法治讲座,扣6分,举办法治讲座但没有讲义大纲等,扣3分。未开展法治讲座的不得分。(法律顾问应积极向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司法局报送法治讲座开展情况。)


(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7分

法律顾问根据困难群众的要求,为困难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告知法律援助途径,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和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得7分,群众有相关需求未提供服务的不得分。


(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7分

法律顾问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得7分,人民调解组织有需求未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不得分。


四、限时服务内容(15分)

(九)按时答复村(社区)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

8分

法律顾问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得8分;延期答复得5分;不作答复或被服务对象投诉不得分。


(十)及时答复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法律咨询

7分

法律顾问接受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得7分;延期答复得4分;不作答复或被服务对象投诉不得分。


五、工作信息报送内容(5分)

(十一)报送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或工作情况

5分

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每半年至少报送一份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或工作情况(包括法治讲座)得5分,无报送不得分。


加分项目(10分

六、参与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2分)

(十一)积极为村(社区)各项工作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分

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村规民约、规章制度,受邀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七、宣传工作(3分)

(十二)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

3分

积极撰写上报相关案例信息,被县(市区)局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市级司法信息、市级宣传平台报道的加1分,被省级宣传平台报道的加1.5分。一稿多用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以上累计不超过2分。积极开展宣传法治宣传并形成台账的,得1分。


八、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工作(4分)

(十三)成功化解和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或上访案件

2分

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积极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和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或上访案件的每件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九、助力社区矫正工作(2分)

(十四)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依法服刑意识和法治的意识,有效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2分

实地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做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谈话教育得1分,为社区矫正人员宣法普法,答疑解惑得1分。


十、落实专项工作(1分)

(十五)配合完成司法局安排的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而开展的专项工作

1分

让服务对象能第一时间享受到法律顾问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得1分。



附件5

保山市“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

涉农法律

援助

参加公益性志愿活动

开展公益法律咨询

开展公益普法宣讲

开展法治体检

进村入户情况

开展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

开展“律师伴我行、法入少年心”活动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服务时长(小时)

1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1.报表统计数据每月统计一次;

2.各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主管司法局;

3.各主管司法局在汇总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据后,于每月29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律管科。


附件6

昌宁县“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服务对象: 昌宁县 乡(镇) 村(社区) 顾问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序 号

时 间

地 点

服务内容及时长

村(社区)

证明人

备 注































填表说明:此表格一式二份,法律顾问每次深入乡镇、村(社区)开展服务后填写,一份存入村(社区)工作档案,一份法律顾问个人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