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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30601-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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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巩固深化 “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制度》解读

为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切实做到打通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的“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经县司法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在去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深化“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职能作用,为基层组织、基层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切实增强对“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执业为民理念,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新发展格局,让法律服务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助推乡村振兴上来,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100%,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覆盖率100%,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回应率100%,在为民服务中展现出与党同心同德的人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昌宁县“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日常工作。

四、服务人员及服务内容

(一)服务人员

由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等5个律所30名律师和昌宁县7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统一安排,分别与昌宁县13个乡镇124个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共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二)服务内容

1.为村(社区民委会决策当好法律顾问。实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签约率达100%。帮助做好村(居)民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从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等方面,加强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合法合规的审查监督。

2.为乡村振兴开发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为乡村振兴开发项目开展“法治体检”,为项目谈判、合同签订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针对村集体重点开发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防范应对项目规划论证、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确保重点开发项目依法顺利推进。

3.为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优势作用,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身边事、切身事、烦心事,服务好村(社区)治理、法治乡村建设以及与“法治、德治、自治”相关的基层实践,参与“一站式”服务、提供远程服务。每季度每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少提供一次面对面法律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低于50小时。满足群众生产经营、婚姻家庭、赡养抚养、追讨薪资、债权债务、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群众从事农业生产、外出务工、创业经营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其他帮助。

4.开展公益志愿活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履行管所治所责任,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公益志愿行动,担任“村(社区)普法志愿者”“村(社区)法律辅导员”。开展主题多样、特色鲜明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物质帮扶、精神关爱、心理咨询、捐资助学等形式,参与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普法等形式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法律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到村(社区)学校开展普法宣传,讲未成年人法治课。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正常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六)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服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七)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重大或敏感性群体案(事)件中,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司法所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八)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九)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十)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记录,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治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司法局及各基层司法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我县法律服务行业“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抓手,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疏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乡镇、到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对接联系渠道,要支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开办“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乡村换届选举、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法律咨询,彰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助力基层治理的正能量。要认真研究活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协调力度,密切沟通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同时,要注意收集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图文资料,建好工作台账,强化宣传推广,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二)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设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开展“党组织结对”活动。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村(社区)、学校党组织联建活动。形成“基层群众法律需求清单”“基层困难群众法律面诊集”“基层弱势群体法律疑问册”,在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法律微心愿”方面有新的突破和建树。

(三)坚持示范引领,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跟踪报道,广泛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把基层群众对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作为工作目标。全县至少要有1个乡镇做为“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示范点,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个村(社区)做为“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示范点,每个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至少打造一个“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示范点,形成“抓点成典,推典成景”的格局。要及时总结上报典型经验材料、亮点工作、典型案例等,选树工作先进模范。适时表彰一批敬业担当、创新有为、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坚持统筹兼顾,强化执行效能。落实属地责任,法律服务工作实行相邻连片原则,在保持原挂钩律师与顾问单位不变的前提下,由律师事务所统筹管理,个别情形需要调整的,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整,报所属县司法局备案。积极整合调动本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既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协调推进重点工作任务,又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活动内容。既要注意为基层减负,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又要注重分类分层次实施,提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的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专业的法治人才支撑。

(五)坚持实事求是,完善工作台账。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注意收集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材料,建好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