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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0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强昌宁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昌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均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地枪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麻醉药、农药、猎套、猎夹、捕鸟网、弹弓、弓筋、扎枪、穿云箭、复合弓、刀具、滚笼、拍笼、打笼、地笼等工具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以及使用车辆追赶、无人机空投、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猛禽、猎狗围猎、使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挖洞、陷阱、笼捕、窖捕等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和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陆生野生动物的卵(蛋)等一切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栖息地的活动。

五、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工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实施项目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擅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昌宁县林草局:0875-7130082

昌宁县公安局:0875-110

八、执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20日止。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