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单位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权力来源 | 法律规定 | |
行使层级 | 县级人民政府 | 办理数量 | 无限制 | |
法定办结时限 | 简易程序:30日 普通程序:6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简易程序:30日 普通程序:60日, 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方式 | ||
办理结果类型 | 变更/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无效/维持/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 办理结果领取 方式 | 到行政复议机构领取/行政复议机构送达 | |
监督投诉 | 0875-7130220 | 咨询电话 | 0875-7138148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备注: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文渊路2号(昌宁县司法局) | |||
通信地址 | 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文渊路 2号(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邮政编码 | 678100 | |
电子邮箱 | cnxxzfybgs@163.com |
二、受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 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 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五、办理流程图
六、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来源 渠道 | 受理标准 | 需提交原件份数 | 需提交复印件份数 | 材料要求 | 是否 必须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3 | 0 |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其他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 2 |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是 |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 2 |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是 |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 2 |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是 |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 2 |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是 |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 2 |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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