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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13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拟征收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用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规定情形。通过征收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建设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将实现大理州永平县与昌宁县的互联互通,完善昌宁高速公路网,改善交通通行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

二、征收范围

(一)位置范围。征收范围为田园镇达丙、龙泉、九甲、四角田4个社区36个村(居)民小组,漭水镇河尾、漭水2个社区22个村(居)民小组,耈街乡挖沙、水炉、金马、打平、土皮、新厂、阿干、耈街8个村(社区)63个村(居)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详细位置范围以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控制红线为准。

(二)征收面积。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拟征收土地288.3103公顷(4324.6545亩)。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数量,以依法依规开展现状调查、当事人签字认可的面积及数量为准。

(三)征地用途。所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期满后,分别由田园镇人民政府、漭水镇人民政府、耈街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涉及村(社区)干部及村(居)民小组组长、相关中介机构技术员等,根据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控制红线开展拟征收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现状调查,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现场清点、审核、确认,公布现状调查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有效证件、如实说明情况、积极支持配合。

四、有关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等的,不予补偿。

其它未尽事宜,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公告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3日开始,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昌宁县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