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昌宁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7号)、《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昌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昌政发〔2014〕115号)、《昌宁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昌政发〔2019〕6号)、《昌宁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昌政办发〔2020〕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昌宁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排放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以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燃气、电动及其他)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本次“高排放禁用区”划定范围为为文渊路、环城西路、东泸公路(保云公路)、滨河西路、宝达路、达丙路、规划的E1路、环城东路、D7路、鸿济路合围的区域,面积为6.956平方公里。
三、禁用标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表2中第三阶段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排气烟度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按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国I排放阶段及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禁用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达不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禁用区”。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