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取缔粘土砖生产企业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关闭取缔粘土砖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昌宁县域内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31日前自行关停拆除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窑炉、无用地手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治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粘土砖生产企业迅速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限期整改承诺书》。逾期未按要求关停拆除复垦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粘土砖生产企业关闭取缔具体工作,并协调解决关闭取缔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依法处理到位。
三、粘土砖生产不符合产业、环保、耕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对粘土砖生产进行许可审批。2021年1月31日起,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水、供电,否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自行拆除复垦整改期间,任何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开挖粘土等原料,不得外进粘土原料进行突击生产。
四、自行拆除复垦整改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林草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必须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整改过程的全面监管,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在粘土砖生产企业关闭取缔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妨碍公务执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