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9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业复学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努力把疫情对全县经济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有序恢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20年2月9日24时起,分批次、分重点、分领域,科学有序启动全县各行业复工复业复产。学校复学时间另行通知。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工程、重点企业,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复工一个”的原则,抓紧组织复工复产。各业主单位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详细制定防控方案,彻底排查风险隐患,认真组织安全培训,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和健康日检测制度,一律暂缓使用重点疫区人员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非关键岗位人员暂缓返回,尽量使用本地务工人员。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停工停产并进行整改。
3.确需进入昌宁人员,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凭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证》进入;因工作、公务需要进入的,凭单位证明或公务函、近期健康状况证明进入;因务工需要进入的,由其计划进入的企业、项目业主或接收单位负责核实后出具《保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员通行证明》并加盖公章,经进入目的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有效;因读书、经商等特殊事由需要进入的,由其计划进入单位或目的地所在村(社区)负责核实后出具《保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员通行证明》并加盖公章,经进入目的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有效;昌宁籍返回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负责核实后出具《保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员通行证明》并加盖公章,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有效。
4.确需过境昌宁人员,凭其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后出具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通过。证明材料须载明同行所有人员信息,否则不予通行。县内各健康检测点要加强信息互通和跟踪监测,确保过境人员不在昌宁滞留。
5.所有进入或过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县内健康检测点接受身份查验、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无异常者方可进入或通过。其中,抵达昌宁辖区前14天以来,有湖北省旅居史、有与旅居湖北省人员密切接触史、有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人员,一律暂缓进入或过境昌宁。所有进入或过境昌宁人员,必须按要求在健康检测站接受健康检测,对恶意逃避健康检测、从其他道路私自入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全县公职人员、务工经商人员、学生等一律暂缓前往湖北。
6.除水、电、气、油、药店、银行、诊所、通讯、物流公司、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12类保障重要民生的经营服务商家正常营业外,全县餐饮服务行业继续暂停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电影院、KTV、娱乐城、网吧、酒吧、洗浴中心、温泉场所等继续暂停营业,各类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民间自办宴席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继续暂停举办,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宾馆酒店经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定点接待非昌宁籍旅客,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宾馆酒店必须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并接受监管。
7.县劳动服务就业局及各乡镇要及时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调查统计,积极对接用工需求,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合理安排出行时间,适当选择交通工具,并适时做好返岗交通协调。
8.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返乡人员(含昌宁籍)必须于返回昌宁24小时内,到户籍或住所所在村(社区)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凡不主动报告、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自己和家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以及咳嗽、发热、乏力等身体异常状况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房业主、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核实租户相关信息,已出租的出租房因防控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而发生疫情的,将依法追究出租主体的责任。
昌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