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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5号)

发布日期:2020-02-02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应对春节收假后复工、复学、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2号)、《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公职人员返回辖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干部职工返岗

在昌宁辖区内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含学校教职工)2月3日按时收假,返回工作地(已异地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除外)。返程途中需经辖区内各检测点的,凭单位工作证或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由各检测点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后方可放行。对体温异常人员就近进行留验观察,并由各检测点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体温正常但有湖北省旅居史的,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监督其居家隔离观察(自进入昌宁辖区之日起14天)。除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之外,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干部职工的上班和处理公务的方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要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开展体温检测,在集中办公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单位食堂不得集体用餐。干部职工返岗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假期情况。

二、建设项目及企业复工

(—)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项目外,县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工前,各施工单位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县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各施工单位要统一组织人员成批次返回,严格落实健康检测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湖北籍、有湖北省旅居史、有与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史及体温异常者,一律不得进入昌宁。

(二)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工矿企业、旅游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开展一切生产性、经营性活动,并尽量延迟复工和营业时间。

三、学校复学

县内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早 于2月17日24时之前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上级指示要求另行通知,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政务服务管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暂停窗口服务,暂停期间向社会公布窗口服务电话,紧急特殊事项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服务方式提供服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预约项目现场交易活动由所涉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和相应代理机构发布暂停公告,并暂停所有新增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工作。其他窗口性服务单位参照执行。

五、人员流动管理

春节前外出未归的昌宁籍人员及到昌宁经商、就学、务工、旅游、走亲访友等非昌宁籍人员,2月9日24时前不得进入昌宁,放行时间另行通知。确因执行公务必须进入的,要持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由各检测点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后方可放行。对体温异常人员就近进行留验观察,并由各检测点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

六、车辆通行管理

进入我县的运输车辆须持加盖公章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并由各检测点对驾驶员进行身份核实、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后方可放行,对体温异常人员就近进行留验观察。所涉人员、车辆信息由各检测点推送至其前往地所属乡镇。其中,涉及货运车辆的由其前往地所属乡镇指定专人对其拉卸货物进行监督。


                                 昌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