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好昌宁县右文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我县依法办理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自然资复〔2019〕97号、云自然资复〔2019〕9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及昌宁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共计22.3598公顷,具体范围及面积:
田园镇右文社区集体土地1.2713公顷,陈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31公顷,大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391公顷,小街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677公顷,大寨、小街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5.2266公顷,二甲居民小组集体土地5.3876公顷,浪坝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148公顷,杨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623公顷,营盘山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3393公顷,孙家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3164公顷,小团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4037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6〕145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到相应社区及居民小组,支付方式均为转账。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6〕145号)规定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政发〔2016〕145号、昌政办发〔2018〕91号等文件政策执行,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发〔2011〕8号)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6月15日前向昌宁县右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
七、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特此公告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