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为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经省市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昌宁县右文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5月9日分别以“云自然资复〔2019〕第97号、云自然资复〔2019〕第99号”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22.3598公顷作为棚改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宁县右文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土地征收主体
昌宁县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居民小组及征收土地面积
田园镇右文社区集体土地1.2713公顷,陈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31公顷,大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391公顷,小街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677公顷,大寨、小街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5.2266公顷,二甲居民小组集体土地5.3876公顷,浪坝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148公顷,杨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623公顷,营盘山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3393公顷,孙家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3164公顷,小团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403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青苗和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6〕145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右文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91号)文件规定据实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请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到昌宁县右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自征地拆迁现场调查之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自动认可公告事项和调查结果。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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