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水务2017年注销《取水许可证》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取水、用水、退水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十四条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经确认,玉地里村王树亿、胡永志取水工程、何志华洗车行已停止取水满2年,现依法注销以下企业《取水许可证》。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
取水权人名称 |
取水许可证编号 |
1 |
玉地里村王树亿、胡永志取水工程 |
取水(昌)字[2012]第02号 |
2 |
何志华洗车行 |
取水(昌)字[2011]第04号 |
昌宁县水务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