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清明将至,上坟祭祖和踏青春游人员骤增,农事、野外用火管控难度较大,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林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人民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自觉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进行一切野外用火。
二、县人民政府将3月25日至4月10日确定为全县集中上坟期,全县所有林区实行集中限时上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上坟的,须提前1天到当地林业站或防火检查站备案,并提供上坟时间、地点及人数。
三、上坟期间,香烛纸冥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焚烧,严禁进入林区生火煮食、上坟烧纸、烧香和燃放鞭炮。倡导用植树祭祖、无烟祭祖、鲜花祭祖、熟食祭祖、清扫墓碑等符合时代特征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正气。
四、各森林防火检查站、卡,要严格对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禁止将火种和易燃易爆品带入林区。各级各部门成立的野外违规用火治理工作小组和“无火清明”专项行动小组要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凡不听劝阻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带班制度和森林火情归口管理、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及时处置。
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共建绿色家园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