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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日期:2016-02-20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昌宁县人民政府决定: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全县实行森林防火禁火管理。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禁止一切生产、非生产性用火。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城镇面山、重点防火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县、乡(镇)要成立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小组,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做到见烟就查、违规就罚、犯罪就抓。  

二、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在重点林区入山道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卡),进山人员必须100%实名登记,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收缴火种,坚决将火源堵在山下林外。  

三、清明节期间,在重点林区实行限时上坟和按指定地点焚烧香烛纸冥制度,提倡摆熟食、插生香、放纸钱、送鲜花等文明祭祀行为。  

四、按照县级100人、乡(镇)级30人、村(社区)级15人的标准,组建应急扑火队;按照县级60人、重点林区乡(镇)15—20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扑火队。  

五、重点林区乡(镇)和一般林区乡(镇)要按照不少于8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安排森林防火经费,为森林防火工作扎实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六、按照县级50万元、重点林区乡(镇)5万元、一般林区乡(镇)3万元的标准,储备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等物资。  

七、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专群结合、挂牌指挥的原则,重兵投入、小火大打。严禁无扑火经验的干部指挥扑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严禁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与扑火,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执行24小时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日报制度和统一、归口管理的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漏报、多头上报和不及时上报火情。  

全县公民要强化森林防火意识,积极主动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