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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社会调查

发布日期:2013-05-0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社会调查机制,为检法两院在处理案件上提供了参考。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在基础上,承办案件检察官围绕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犯罪的主客观等内容进行。调查的形式采取主动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所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全面了解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所受教育、社会交往、犯罪原因、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检察官根据调查的第一手资料综合全面情况,找准教育感化和帮教矫治的切入点与着力点,有针对地开展教育感化,及对案件作出最合适的处理意见,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日前,该院已对年内受理的5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张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