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督察,督察组对昌宁县提出了15条整改要求。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将整改任务分解到10个主责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整改落实。截至目前,共完成整改4项,正常推进11项。
在整改工作中,领导重视是关键。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并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确保整改任务的落实。部门协调是基础。各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依托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对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检查,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了全方位联动抓整改。督促检查是保障。将整改责任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县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拒不整改的,及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