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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对领导干部12种不作为不担当情形进行问责

发布日期:2016-05-11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近日,我县制定《昌宁县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加强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领导干部12种不作为、不担当情形进行问责,着力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七种不作为问责情形:

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乡镇、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乡镇、本部门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严重滞后的。  

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低,导致不作为的。  

不担当五种问责情形:

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  

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杨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