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模范检察院”
在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双先”获得者名单中,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模范检察院”,是云南检察机关唯一获此奖项的单位。
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评选和表彰每四年举行一次,旨在推选检察机关先进典型,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本届评选共有38个集体、58名个人荣获全国“双先”称号。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为“全国模范检察院”。
一直以来,昌宁县检察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抓创新激活力,抓管理促规范,抓办案创业绩,抓服务顺民意,各项工作成效明显,被外界称为“精品小院”,先后多次获上级表彰,其中:2006年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2011年被中组部命名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蝉连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是第十一批、第十二批、第十三批“云南省文明单位”。近年在全县满意度测评中,该院均为满意度最高单位之一。(杨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