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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强化“四措施”科学监管扶贫项目资金

发布日期:2016-03-2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昌宁县按照精准扶贫、精准投放、精细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报账情况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同时,针对扶贫资金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问题,昌宁县强化四项工作措施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运行。县乡村层层成立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共同管理机制。乡镇、村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项目监督小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项目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督。  

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为有效的推进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运行,坚持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管理扶贫资金。一是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拨付资金必须经财政审定、扶贫认定、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入户项目资金拨付由农户签名盖印后,通过“一折通”转账兑付到农户手中,并经乡(镇)、村审核认可后,凭农户签名的花名册核销报账;公建项目一律凭正式发票核销报账。二是各项工程严格按施工合同、施工工程量及各行业定额标准,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方进行结算。三是实行项目资金审计制度。县审计局将扶贫项目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县级初验通过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实效。一是抓好专项治理。以全省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扶贫项目资金专项整治、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和扶贫资金清理清查等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大对全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力度,及时解决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及时报帐,防止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等问题。二是强化专项督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加大公示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坚持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各乡镇的宣传栏、板报等方法开展宣传公示,营造良好氛围,及时让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