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二、单位负责人:左宏智
三、办公地点:昌宁县田园镇滨河西路8号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电话:0875-7120265 传真:0875-7120418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城乡规划理论、政策研究,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依法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建设规划和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审核、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建筑立面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昌宁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含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验线、基础核验、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等批后管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调查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国土空间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昌宁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与昌宁县交通局、昌宁县水务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公路安全负责。昌宁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与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工作。
与昌宁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应急救援职责。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自然资源局、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昌宁县水务局、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昌宁县气象局、昌宁县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调查、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与昌宁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民政局会同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昌宁县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