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一、办公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西路129号;
二、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电话:0875-7130978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和《中共昌宁县委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县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推进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建设及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争取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承担全县建筑业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职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的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六)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行为和指导物业管理的职责。
(七)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指导监督农村居民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九)承担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负责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承担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防洪排涝的职责。
(十一)承担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职责。
(十二)承担防雷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防雷安全监管和规范防雷资质管理的职责。
(十三)承担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村庄环境综合治理的职责。监督实施集镇供水、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四)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稽查执法的职责。
(十五)承担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十六)承担全县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及其他资料接收、保管的职责。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承担新型墙材推广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职责。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承担。
第四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8个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管理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政策调研、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服务保障及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办文办会、机要保密、普法教育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督办领导班子会议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负责统筹机关资金使用、管理和调度;负责监督收费项目的收缴及使用情况;负责机关节能减排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管理;组织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
(二)组织人事股(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组织保障。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脱贫攻坚、信息宣传、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培训计划,指导住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群团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城建环保系列工程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城市和村镇建设股。负责城市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城市照明、燃气、公厕、停车场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负责城市防洪排涝、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传统古村落、国家宜居小镇、特色小镇等申报;指导乡村振兴战略中涉及的相关工作;指导美丽集镇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特色民居设计成果推广应用、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工作;指导重点小城镇培育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全县农房建设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总结推广村镇建设经验;负责城建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管理和城镇建设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县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负责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和项目实施;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起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办法;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物业管理、危房认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小区物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受理、调处、查处拆迁来信来访、纠纷和案件;负责保障申请对象获得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核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审核、申报和备案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股。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拟定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房屋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和行业计量标准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建筑节能减排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及纠纷处置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筑业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备案工作。
(六)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股。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负责编制和实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工程安全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施工升降设备设施安拆告知、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七)抗震防震人防股。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及有关部门抗震防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震害进行调查;指导全县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指导监督农村居民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工作。
(八)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区户外广告、道路开挖、店面装修、城市绿化、停车场(政府性投资)、公园广场、集贸市场、重要公共场所的综合管理,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天然气、液化气等气体的运输、充罐、经营、配送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破占道路管理、审批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占道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容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负责县城主要街道设置雨棚审批;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负责受理、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投诉举报。
第五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20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1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4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