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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名称: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单位负责人:赵会军

三、办公地点: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电话:0875-7130193

传真:0875-7130193



  • 机构职能
  • 领导信息
  • 内设科室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

(二)统筹协调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民族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负责编制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协调推动乡镇、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相关领域的贯彻落实。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参与编制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七)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乡镇、部门民族宗教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