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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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4022058HzI002 | ||
| 标 题 | 养老金缴纳 | ||
| 姓 名 | 郭** | ||
| 手 机 | 191****3149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4年02月20日 | ||
| 信件内容 | 请问现在是否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金,是否享受同等退休待遇?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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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文件,明确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124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以来,因中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年满59周岁当年应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如还有疑问,可致电咨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电话:0875-712033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0875-7120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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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昌宁县人社局 | ||
| 处理时间 | 2024年02月22日 | ||
信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