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8626308-/2021-1012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优化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文号 | 浏览量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伤残等级评定)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居民户口簿、退役军人证、人民警察证。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口1.居民户口簿
口2.退役军人证
口3.人民警察证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人无未经信用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过虚假承诺。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