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5MB18626308/20260212-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自然增长机制,现将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昌财发〔2010〕195号)文件精神,县级配套从2026年1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两参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三属”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一至六级伤残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其余类别优抚对象标准按照(保退役发〔2026〕3号)文件精神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
附件:1.昌宁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2.昌宁县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